2005年至2008年6月,澄江錦業公司上繳稅金1162.8萬元,但是它造成的污染,治理費用將達幾十億元。
2008年12月23日,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綜合防治辦”發布的監測結果顯示,陽宗海入湖泉水砷濃度含量已從2008年7月16日檢測時的67.7毫克/升下降到10月初的25.42毫克/升,云南省環保局的官員表示陽宗海水體砷濃度上升的趨勢基本得到遏制,湖中水體水質砷濃度基本趨于穩定。
“污染數據明顯的下降顯然與錦業公司被停產有直接關系,所以我們認為專家和政府的決策是正確的。”澄江縣環保局局長張詠說。
國家高原濕地研究中心的專家認為:陽宗海是高原喀斯特地貌形成的斷層陷落湖,生態功能很重要,但同時生態功能也很脆弱。一旦被污染,水體置換周期將達10年甚至更長。而且如此大容量的一個湖,只有長時間的積累才會造成這么嚴重的砷超標。
26名干部被問責
自從陽宗海水體砷污染事件發生后,云南省政府啟動行政問責程序,成立調查專案小組追究污染事件相關人員責任。因該事件被問責的相關人員達26人,其中廳級干部2人,處級干部9人,其他干部15人。
對玉溪市副市長陳志芬給予勸其引咎辭職問責;對省水利廳副廳長陳堅給予通報批評的問責。玉溪市、昆明市對事件負有直接領導和監管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按照干管權限給予黨政紀處分或進行問責。
2008年9月17日,省政府召開會議,責成監察廳牽頭組成省政府行政問責調查組,啟動行政問責程序,調查追究陽宗海水體砷污染事件相關人員責任。省政府行政問責調查組通過查看現場,查閱相關資料,與相關人員談話,召集省環保局、省九湖辦、省環境科學院、昆明理工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多次進行座談,已調查核實清楚導致陽宗海水體砷污染事件的相關責任。
通過調查,有關地方和部門在陽宗海的管理保護中存在項目審查把關不嚴,監督檢查、嚴格管理不力,執法不嚴,工作不負責,跟蹤整改落實不到位,環保竣工驗收把關不嚴,貫徹落實領導批示不到位,打擊整治力度不夠,以罰代管,督促整治環境違法工作不力等問題。
2008年10月20日,云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對當地政府以犧牲環境換發展的做法提出嚴厲批評:“為了追求那么一點點發展速度、一點點GDP、一點點財政收入,犧牲的卻是一個清澈的湖泊和周圍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這樣的GDP寧可不要!”
公開審理錦業公司
2009年4月14日上午,陽宗海砷污染事件在澄江縣人民法院第三審判法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澄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云南澄江錦業責任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排放、傾倒有毒物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鴻、金大東作為該公司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法律責任。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具體為:2001年以來,錦業公司違反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相關規定,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先后擅自技術改造改擴建年產2.8萬噸硫化鋅精礦制酸生產線兩條、開工建設年產8萬噸磷酸一銨生產線一條。
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澄江錦業沒有同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建成投產后,使用砷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硫化鋅精礦及硫鐵礦作為原料生產硫酸,再用硫酸生產磷酸一銨。
此外,沒有按照后期補辦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監管部門的要求,建設規范的生產廢水收集、循環、排放系統及廢固堆場,長期將含砷生產廢水通過明溝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內一個沒有經過防滲處理的天然坑塘內,將含砷固體廢物磷石膏在3個地點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將生產廢水抽至廠外排放。擅自開挖3個洗礦廢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滲處理,抽取含砷廢水進行洗礦。
面對法院的指控,錦業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李大宏,總經理李耀鴻以及公司生產部部長金大東三人皆予以否認。在庭審過程中,雙方辯論的焦點集中在錦業公司對陽宗海水體造成污染指數的取證、錦業公司所排放的廢水是否對陽宗海水體造成過直接污染,以及環保部門是否進行過有力監管檢測這3個問題上。公訴方澄江縣人民法院和被告辯護律師在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短時間內入湖砷量之大,根據陽宗海周邊的水文地質狀況,不能忽略5·12汶川地震后多次地質變化對陽宗海水體砷污染可能造成的影響。”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在北京組織召開的“地震對地質環境影響”研討會的《會議紀要》。
公訴機關駁斥了這一說法:提起公訴的8方面證據可以證實錦業公司的違法行為。這些證據包括,公安機關立案的根據、陽宗海遭受砷污染的事實證據、錦業公司有造成陽宗海砷污染的客觀條件、云南防科所組織專家作出的《鑒定結論》、西南有色金屬地勘所的《地勘報告》等。
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在法庭上堅持認為自己“沒有污染陽宗海”,其代理人馬軍、郭慶等律師認為,公安機關移送澄江縣人民檢察院的的證據中,認定錦業公司是造成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證據,是由云南省一些相關單位提供的材料為依據判斷。但“這些材料存在諸多疑點和錯誤,許多觀點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觀點的證據,使得調查報告喪失了應有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法院一審判決
2009年6月2日上午,云南澄江縣法院對陽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云南省錦業公司作為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導致陽宗海水體受污染,水質從二類下降到劣五類,飲用、水產品養殖等功能喪失,周邊居民兩萬六千余人的飲用水源取水中斷,公私財產遭受百萬元以上損失,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金大東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但三名被告均稱自己無罪,被告方辯護人提出對陽宗海砷污染主要污染源進行重新鑒定。澄江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及辯護人提出云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的鑒定結論不客觀真實,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審判結束后,被告單位及三名被告人均對判決不服,當庭表示將上訴。
“陽宗海周邊的企業上百家,生產涉砷企業也不止我們,我們公司怎么可能有如此大的能耐,在那么短的時間內造成陽宗海嚴重污。但最后把所有的污染責任推給錦業公司是不恰當的,甚至別有用心。”錦業公司一名負責人說。
編輯:鄧京荊 來源:中國日報駐云南記者站 (記者 李映青 實習記者 郭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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