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今天(11日)下午,湖南省政府召開全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在全省正式實施居住證制度。
2009年4月1日實施的《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規定“對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在申報暫住登記后7日內,由公安機關或者由公安機關通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給《居住證》。”
《居住證》是流動人口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服務型證件,居住證制度是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對流動人口進行“持證化服務與管理”的有效手段。《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享受相關服務,辦理相關事務”,并要求政府各職能部門切實為流動人口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義務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法律援助提供有效服務,有機地將《居住證》與以上的服務功能緊密地結合起來。
《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1年、3年、5年。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居住的流動人口,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辦理延期手續,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流動人口辦理暫住登記和申請辦理《居住證》不收取費用。
為確定《居住證》的式樣與內容,湖南省公安廳在借鑒外省市成功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本著美觀實用、方便使用查驗和控制成本、辦理簡便的原則,設計確定了彩色、帶人像雙面PVC材質的《居住證》式樣,其預制底卡由省公安廳統一印制,發放給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制證點使用專門證卡打印機制證;《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照片。
為規范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工作,今年6月9日,省公安廳下發了《湖南省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辦法(試行)》,就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責任人、受理單位、登記和發放條件、處罰措施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年滿十六周歲,擬在暫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動人口,在依法申報了暫住登記的同時可申領《居住證》;在學校、居民家中居住或者在賓館、酒店內住宿的流動人口,符合《居住證》發放條件,本人有要求的,也可以發給《居住證》。(記者 劉怡斌)
編輯:寧波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