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懸疑
住房壽命為何低于土地使用權年限
無論“有些城市35年建筑壽命”的數據從何而來、是否準確,我國住房設計使用50年,而商品房產權卻是70年這一矛盾卻顯見無疑。對于這種不合理現象,秦富亭律師認為主要問題在于我國住房質量的法律體系存在缺陷。
秦律師介紹說,土地使用年限與住房設計壽命應當相適應,住房的設計使用年限還應當多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現有立法卻恰恰相反,出現了住房設計年限遠遠短于土地使用年限的現狀。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對住房質量問題進行立法后,國務院始終未對住房使用年限作出明確規定,而是又轉委托與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規章,最終規定:普通住房和構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秦富亭律師認為,住房質量問題的立法層級大大降低不說,立法內容也出現錯位。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和住房使用年限均由國務院統一規定,這一現象一般是能夠避免的。
此外,秦律師還認為,規定住房合理使用年限為50年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是國內若干家規劃、建筑設計、研究機構,主要起草人是這些機構內的專業人員,尚未達到《立法法》要求的“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這樣制定出的規章,難免帶有其局限性,而住房者利益的被關注度則由于參與主體缺位,在制定規章中極易被忽視。
來源: 北京晚報 編輯: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