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為本企業實施本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十六)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準。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或審批國有企業章程時,應當根據本意見明確相關要求。
(十七)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準的,應當在批準后監督其實施。
(十八)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九)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并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