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幾個加強民生保護的新罪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規定廣受關注。
喬傳秀委員表示,惡意欠薪入刑,凸顯了我國法律加強了民生保護,必將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建議,將草案中“情節惡劣”這一定罪條件刪掉,以免造成對惡意欠薪行為打擊困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分析了這一新增規定的立法目的,通過刑罰手段確保勞動者拿到報酬,設置這一新罪名的目的就達到了,因此,草案規定了一個特殊前置措施,即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分組審議中,喬傳秀委員認為,將惡意欠薪規定為犯罪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建議將“提起公訴前”修改為“開庭審理前”。
全國人大代表羅和安提出,此款規定將可以免責的時間界定為提起公訴前,是不是就此規定了惡意欠薪進入訴訟只能是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可以嗎?建議規定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由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自己起訴。
周光權認為,這樣的規定實踐中會面臨兩個問題:一是不符合司法活動流程,此類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經過很長時間的偵查后,到了檢察院,檢察院要審查起訴,如果在起訴前支付了勞動者報酬,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這就和目前司法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標準有沖突,“目前的司法流程是偵查了就要起訴,如果不起訴就算公安機關錯了,這其中還涉及檢察機關要不要批準逮捕的問題。”
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浪費司法資源,公安機關把人抓起來了,檢察院可能也批捕了,到了公訴前又把人放了,他建議,把“提起公訴前”提前到立案前,如果此時把欠薪支付了,這事就算了了,司法資源也不會被浪費。
較多的支持聲音之外,有幾名委員提出將欠薪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要慎重,方新委員提醒說,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是民事行為,不支付報酬的情況非常復雜,直接定為刑事犯罪,可能會造成刑法和民法的沖突,建議再斟酌考慮。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