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那上下兩級檢察院意見出現分歧時又如何解決?
答:按照《規定》,下級檢察院對上一級檢察院業務部門的意見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在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認為應當抗訴,下級檢察院不同意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意見的,需經檢察長決定或者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下級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的不抗訴決定,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不同意的,則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閱卷,否定下級檢察院的決定,要報經檢察長決定或者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上一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下級檢察院應當執行。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上一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時確有閱卷必要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調卷審查,并應當盡可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前提出審查意見。此外,對重大、疑難、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檢法之間、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案件,在同步審查中,在充分發揮上下級檢察院一體化機制的同時,還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與偵查部門協作配合機制的作用,保證對職務犯罪案件裁判監督的力度和質量。
問:檢察人員在同步審查過程中存在執法過錯,如何追究責任?
答:考慮到如果不強調同步審查的責任,就難以將同步審查這項制度落到實處,故在《規定》第十三條寫入了責任落實內容。由于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7年制定的《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對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存在執法過錯的,明確規定了責任追究的范圍和程序,因此,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發現存在執法過錯的,應當按照《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記者徐日丹)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