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眼看就可以兌現,不料此時,一個名為“湛江市華業房產公司”的單位卻突然出現,聲稱該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該公司所有,并向湛江市中院提出異議。
……
經過多年波折,2008年5月26日,湛江中院向國土局發函,稱基于破產程序,要求暫緩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當年12月18日,省高院裁定該案由湛江中院執行。
該案歷經18年,從目前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看,張志良通過拍賣獲得位于湛江市海濱六路10號1—5棟房產,但卻一直未能過戶,主要是卡在湛江中院發出的公函要求“暫緩辦理”。可惜這一“暫緩”,就“暫緩”了將近3年。
一名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所謂的“暫緩”,從字面上理解,一般不能超過3個月。
法院公函 讓人生疑
為何不下新的裁定,而要用公函的形式來暫緩土地產權使用證的過戶
湛江中院為什么用公函來對抗生效的法院裁定書?為什么一拖就是近3年,遲遲得不到解決?
有律師告訴記者,個人認為此案的執行存在著比較大的問題。
2001年5月22日和2002年7月25日,張志良在霞山拍賣公司公開拍賣中競得該廠房,湛江市霞山區法院也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拍賣成交確認裁定。湛江市中院在給湛江市政協的答復中稱,中院審查認為程序并無違法之處,可以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