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力度超出預期!”《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公布后,許多法學家發出了這樣的感嘆。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新的改革綱領。中國的司法改革,將向著“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大踏步前進。
去地方化:排除外來干擾和影響
◎百姓期待
2005年6月,東部某省的20多位村民因房屋被強拆、賠償偏低,找到了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平,希望起訴當地政府。李金平先后去了當地法院、中級法院直至省高級法院,得到的答復都是不能立案。
“地方行政機關往往會對司法機關施加影響,產生干擾。這個問題必須解決。”李金平說。
◎改革要點
《決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專家觀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目前地方法院、檢察院的人事任命以及經費、辦公場所保障都受制于同級的黨政機關,這樣,地方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權的時候難免會受到影響。改革有利于解除地方司法機關的種種顧慮,也有利于化解社會糾紛和矛盾,因此可以說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改革。
行政區劃和司法區劃適當分離,與人財物統一管理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區劃分離,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機關涉案負擔的平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擺脫地方行政機關的制約和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司法權是憲法賦予司法機關對一切爭議和糾紛依法進行終局裁判的專門權力,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此權力。如果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地方,當具體個案中地方利益與國家利益、公民個人權益發生沖突時,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就難以實現。因此,徹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嚴重影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司法不公,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去行政化:院長庭長也要審案
◎地方經驗
2013年4月開始,河南法院開始試行新型合議庭制度,終于對此前廣受詬病的合議庭“動了手術”。試點法院設立了相對固定的合議庭,一大批庭長、副庭長被確定為合議庭主審法官。這項改革試點觸及了司法“行政化”這一核心問題,試點以來審判質量明顯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