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公共停車位罰100元 廈門停車場管理征求意見
建筑物申請改變規劃用途的,其停車泊位數達不到規定配建指標的,應當配建或者增建停車泊位,并報廈門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停車泊位數未達到規定配建指標的,不得批準改變建筑物規劃用途。
學校出入口50米內
不得設臨時停車位
《草案》中對臨時停車泊位的選址也有了明確規定?!恫莅浮芬幎ㄏ铝袇^域不得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消防通道;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管線的;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200米內的;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50米范圍內的;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
根據道路周邊停車需求,確需在人行道上施劃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對人行道承載車輛部分實施硬化,施劃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凈寬不得小于2米。
此外,《草案》還關注特殊群體,明確規定停車場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險功能。停車場建設時,應為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推廣創造條件。
擅自對外提供停車服務
將被處最高2萬元罰款
《草案》也對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從事設備供應但未向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制造企業,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或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