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幼女發生性關系 被認定強奸
案情
張某和不滿14周歲的王某通過網絡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13年12月,張某將王某帶到海城家中,多次發生性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明知王某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鑒于張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自愿認罪且能取得對方諒解,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評析
我國刑法對幼女的身心健康進行特殊保護,一般情況下,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不宜適用緩刑。但法院從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考慮張某缺乏法律知識,主觀惡性較小,未采用暴力手段等情況,對其適用緩刑。
兩學生搶手機 危險性大沒判緩刑
案情
2013年8月,在錦州一家銀行附近,陳某從后方摟住被害人李某脖子,告知楊某上前搶李某手機,但楊某沒有搶下來,陳某將李某手機搶走,二人逃離現場。
經鑒定,被搶手機價值1600元。第二天陳某銷贓時被抓,并協助抓獲楊某。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楊某構成搶劫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3000元。
評析
陳某、楊某案發時都是在校學生,文化基礎薄弱,法律意識淡薄。社區矯正部門出具的審前社會調查意見載明,二人因人身危險性大等因素,不宜適用非監禁刑,其辯護人也未能提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證據,法院最終對二人適用監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