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結果顯示,西藏現有各類濕地總面積652.9萬公頃,濕地面積增加52.42萬公頃,居全國第二。”自治區林業廳副廳長布窮2014年5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我區濕地類型豐富,是世界上特殊的高原濕地分布區。2011年3月1日,自治區正式實施《西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對退化的濕地采取補水、限牧、退耕、封育等措施進行恢復,使我區的濕地資源保護實現有法可依。目前,我區以自然保護區為主體,國家濕地公園、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等多種方式的濕地保護體系正逐步形成。
近年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政府及職能部門緊緊圍繞構建西藏生態安全屏障、確保生態環境良好的要求,不斷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先后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考核辦法》等一系列環境保護法規、規章,逐步建立起具有西藏特色的環境法制體系,使我區的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逐步邁入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形成了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
上世紀90年代以來,自治區先后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地質環境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多部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既有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綜合性法規,也有涉及生態與環境保護各個領域的法規。從內容上看,包括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森林保護、草原保護與管理、水土保持、野生動物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管理、自然保護區管理、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專項法規,基本涵蓋了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各個領域。
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段襄征介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始終堅持依法保護西藏生態的主導思想,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為民立法的立法理念,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為貫徹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提出的把西藏建設成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的定位和要求,人大農環工委重點加強了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規的制度。在制定《西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時,根據我區濕地獨有特點,針對社會對濕地功能及其在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認識不高,人口的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部分濕地遭到人為破壞等問題,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這一重要原則,結合我區實際,提前介入,參與立法調研,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在制定《西藏自治區氣候資源條例》時,針對我區氣候變化特色和氣候資源方面的突出問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反復論證,細化了氣候資源監測、評價和區劃方面的內容,重點規定了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氣候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范圍,實行氣候可行性認證制度,并納入重大規劃和重大項目前置性審批,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這兩部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為保護我區生態環境提供了法制保障。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段襄征表示,在相關法規制定過程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不斷探索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形式,針對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關系民生的熱點難點環境問題,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多方征求意見,使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的過程成為廣納民智、凝聚共識的過程。下一步,自治區將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美麗西藏建設為目標,緊緊圍繞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環境保護中心工作,建立健全具有西藏特色的環境法制體系,根據環境管理需要,及時制定出臺一批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西藏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生態損害賠償辦法》、《西藏自治區名山名湖保護管理辦法》及《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稽查工作制度》等,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記者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