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江川縣住建局原局長涉7宗罪一審獲刑25年
挪用公款罪
挪用專項資金15萬元
借給朋友進行營利活動
馮超還安排劉鑫從格瑞公司挪用專項資金15萬元借給朋友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濫用職權罪
簽虛假合同、虛開發票
套取500萬或占有或旅游
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開發票等方式多次套取縣林業局專項資金歸個人或分給班子成員或支付旅游費等方式,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私分國有資產罪
套取專項資金38萬余元
以單位名義發給職工
馮超在擔任縣林業局局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通過從林業局賬上套取專項資金38.52萬元,以單位名義發給林業局全體職工,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徇私舞弊罪
為違法開發商
補辦林地報批手續
被告人馮超身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在明知××公司開發項目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仍然為其補辦林地報批手續,致使129.5畝林地被非法占用。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其行為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審理
涉案金額達2000余萬元
江川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馮超所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涉案金額達2000余萬元。
江川縣法院審理后對馮超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馮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半年。數罪并罰,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1萬元。
被告人劉鑫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劉鑫已經提出書面上訴。(完)(記者 秦聰俊 通訊員 王玲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