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英文《中國日報》12月5日評論員文章:北京一中院在判決一名少女因發生爭執被公交車售票員扼死一案時注入了人性關懷,在判決詞使用了對受害方表達同情的詞語。在一向就事論事、嚴守中性法律用語的判決書中寫入表達道德愛憎的詞語,這一做法尚屬首次,因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也引發了一些爭議。
我認為,這一變化的意義非同小可,它突破了我們在法律認識上的某種誤區,體現了對法律本質的認識的回歸。
2005年10月4日,74歲的大學教授晏某夫婦和他們老來得子的14歲女兒在乘公交車的時候,與售票員發生口角。售票員狠掐女孩的脖子,致使其昏死。孩子在被送往醫院后于第二天死亡。
去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了此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該售票員死刑緩期執行,并判處巴士公司10萬元精神傷害賠償。晏教授繼續上訴,指控該公司另兩名司售人員不但不施救,反而將他們扔下車揚長而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周做出終審判決,改精神傷害賠償為30萬元,并以表達同情和聲張正義的語言申述了改判的理由。法庭表示:“晏教授夫婦目睹愛女被殺,他們經歷了事件全過程,經歷了女兒死亡的全過程!目睹一個生命由生機盎然竟在短暫的時間內凋零,而這個生命竟是自己的獨生愛女,這是一種何等的痛苦!”
這種充滿對無辜橫死的生命的惋惜、對受害方極度精神痛苦的同情語言讓看慣了冷冰冰的法律文本的人們覺得耳目一新,讓關注此案的善良的人們深感安慰。
多少年來,我們這個社會在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同時,人們的正義感和同情心卻漸漸被冷冰冰的責任防范意識所淹沒,法治的真實含義漸漸被扭曲。“法律是無情的”這句在所有訴諸法庭的案件中被最為廣泛地引用的“經典”語句讓人們將“法”和“情”絕然地分開了,讓人們覺得“義憤”、“感動”、“同情”這樣一些情感是不應該出現在涉法行為中的,尤其不該出現在司法、執法人員身上。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公安、司法、執法人員必須有很強的正義感,才能保證他們有強烈的責任心去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誠然,任何一個案件的辦案人員在調查、判定、執行的過程中必須從事實出發,排除偏見,保持公正。但這并不意味著司、執法人員不應該有是非觀念和對善惡的愛憎區分,不意味著他們對案件中有關方的違法、犯罪、受害、遭辱、痛苦等現象無動于衷。他們對事實的認定和判斷必須不為任何情感所左右,但他們必須有一種強烈的“聲張正義”的愿望去促使他們排除萬難盡快地“破案”,找到“元兇”,從而準確地為案件定性,讓惡行受到懲罰、讓受害者得到撫慰。
而在現實中,正是因為有一些辦案人員由于缺乏正義感和對受害方的同情心,對于案件漠不關心,非推即拖,致使一些案件曠日持久地拖下去,遲遲得不到解決。這樣不僅使天理得不到伸張,更使得人們對社會的公平正義失去信心。而社會整體信心的喪失是最可怕的。(《中國日報》評論員 劉式南 編輯 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