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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為不同判決 法律不能成為“土特產” 2009-09-08 11:06
8月底,浙江省高院出臺規定:“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此舉引發爭議。今天上午,北京市延慶縣法院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對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仍認定為自首。(9月7日《北京晚報》) 這意味著同一種行為,在不同地方,面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司法判決結果。公眾不是法官,當然不能妄下結論:哪一個認定是對的,哪一個是錯的。但可以斷定的是,這兩個互相矛盾的認定,必然混淆視聽。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這是法律的威嚴所倚、生命所在,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礎和前提。“必依”、“必究”、“必嚴”,關鍵在于按照法律辦事。但是,對比浙江、北京兩地法院的認定,公眾看到的,卻是法律被當作橡皮泥,一捏一個樣。 彼此打架的司法認定讓人一頭霧水。然而,只要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不應該出現兩地司法認定“掐架”的現象。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既不是浙江的“土特產”,也不是北京的“土特產”,怎么可以想怎么“裁量”就怎么“裁量”? 此風若開,各地法院都紛紛仿效,“各自為政”,那么司法統一將變得支離破碎,司法權威將喪失殆盡,法律秩序將混亂不堪,依法治國也就成為鏡花水月。 依法治國的口號早已提出,為什么碰到實際問題又隨意解讀?雖然此事只是發生在浙江、北京,所涉及的只是交通方面的一個案例,但背后折射出的問題無疑是值得深思的。 編輯:寧波 來源:中國青年報(奚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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