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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擬出臺限制高消費令應對執行難 2009-09-18 08:47
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擬出臺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 但是,哪些屬于“高消費”?怎樣監督“高消費”?“高消費”又會面臨什么處罰?……考慮到此舉面臨的種種問題,以及社會影響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17日,在對該司法解釋的初稿征求法學專家意見時,法學專家從法律角度發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據最高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俞靈雨說,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 對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也有一些法學專家擔心此舉若實施不當,有可能帶來一定的負面效應。 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湯維建擔心這項措施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會超出一定界限,引發跟蹤、監視,甚至發生暴力,直接上去抓現行等行為。“因此,這項措施應作為階段性的、控制性的措施來實施。”湯維建說。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法學專家們對哪些“高消費”應予以限制發表了很多看法。 根據最高法院擬訂的司法解釋初稿,乘坐飛機,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高檔娛樂場所消費,購買不動產、轎車,租賃高檔寫字樓,外出旅游,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都將納入高消費的范疇予以禁止。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楊榮馨建議把范圍放寬,不僅對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而且別人給被執行人出錢進行高消費的行為,以及以他人名義進行的高消費行為也應限制。他還建議將購買文物、字畫等行為增加進來予以限制。 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江偉持有不同看法。 “法律規定一定要和社會生活對應起來。”江偉教授說:“所謂高消費,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吃喝住消費,應當從群眾的反映出發來加以規定。至于租賃高檔寫字樓等,應界定為從事經營活動,對此限制無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肖建國也認為,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于法院判決的執行。 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陳桂明則認為,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 “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陳桂明說。 對于最高法院擬出臺的這項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說:“由于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對于法學專家的意見,他表示將會認真考慮,并透露該司法解釋將進一步予以充分論證,包括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編輯:肖亭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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