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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六種情形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009-11-03 09:09
中國日報網消息: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法院網、法制網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征求意見稿提出,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公民依法提起訴訟,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擬出臺這份司法解釋。 據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已有相當數量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于案件類型較新,面臨許多法律適用問題,亟須司法解釋予以指導和規范。 征求意見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當事人資格、特殊的證據規則、不予公開范圍的司法認定、政府信息公開與適用檔案法的關系、裁判方式、針對公共企事業單位訴訟的參照適用等問題。 征求意見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形式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四)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拒絕更正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應當主動公開而未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同時,征求意見稿提出,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屬于不予公開范圍:(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四)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為不公開的;(五)尚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正常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的;(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有關負責人介紹,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采取書面寄送或者在網上發表意見的方式,對司法解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書面意見請寄: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郵編100745。網上發表意見請登陸中國法院網(www.chinacourt.org)“網上調查”頁面,進入相關專題。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09年11月30日。 編輯:肖亭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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