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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發布規定——立拍賣規矩 防司法腐敗 2009-11-23 08:51
評審委員會對編制名冊的程序和名冊要進行動態管理。首先,進入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是評估、拍賣機構自愿申請,并自覺接受監督;其次,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機構的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等方面進行審查、評比,按得分高低經過初審、公示、復審后才能確定入冊機構;第三,人民法院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如果在評估、拍賣活動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的,評審委員會可以將其從名冊內剔除并增加新的機構,通過動態管理名冊的方式對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拍賣機構的選擇方式有何變化? 當事人不能協商選定 2004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規定》對拍賣機構的選擇規定了三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的方式。二是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召集當事人雙方采取抽簽、搖珠等隨機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三是在當事人雙方提出申請的情況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這幾種方式制定的初衷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評估、拍賣實際工作中,發現由當事人協商選擇機構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現當事人串通損害第三方、侵害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給中介機構和法院工作人員留下了“操作”空間,導致腐敗滋生。 針對這一狀況,《規定》取消了當事人協商選定評估、拍賣機構的規定,規定統一進行隨機選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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