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特殊教育
(二十八)關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幫助殘疾人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基本途徑。各級政府要加快發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議事日程。全社會要關心支持特殊教育。
提高殘疾學生的綜合素質。注重潛能開發和缺陷補償,培養殘疾學生積極面對人生、全面融入社會的意識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加強殘疾學生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養。
(二十九)完善特殊教育體系。到2020年,基本實現市(地)和30萬人口以上、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各級各類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接收殘疾人入學,不斷擴大隨班就讀和普通學校特教班規模。全面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加快發展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大力推進殘疾人職業教育,重視發展殘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
(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機制。國家制定特殊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標準,地方政府制定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加大對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勵和支持接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為殘疾學生創造學習生活條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采取措施落實特殊教育教師待遇。在優秀教師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師比例。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的資助力度。逐步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第三部分 體制改革
第十一章 人才培養體制改革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養觀念。深化教育體制改革,關鍵是更新教育觀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養體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養水平。樹立全面發展觀念,努力造就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樹立人人成才觀念,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成長成才。樹立多樣化人才觀念,尊重個人選擇,鼓勵個性發展,不拘一格培養人才。樹立終身學習觀念,為持續發展奠定基礎。樹立系統培養觀念,推進小學、中學、大學有機銜接,教學、科研、實踐緊密結合,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加強學校之間、校企之間、學校與科研機構之間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種聯合培養方式,形成體系開放、機制靈活、渠道互通、選擇多樣的人才培養體制。
(三十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適應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探索多種培養方式,形成各類人才輩出、拔尖創新人才不斷涌現的局面。
注重學思結合。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幫助學生學會學習。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營造獨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創新的良好環境。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要求,推進課程改革,加強教材建設,建立健全教材質量監管制度。深入研究、確定不同教育階段學生必須掌握的核心內容,形成教學內容更新機制。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作用,促進優質教學資源共享。
注重知行統一。堅持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相結合。開發實踐課程和活動課程,增強學生科學實驗、生產實習和技能實訓的成效。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開展各種課外及校外活動。加強中小學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加強學生社團組織指導,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志愿服務和公益事業。
注重因材施教。關注學生不同特點和個性差異,發展每一個學生的優勢潛能。推進分層教學、走班制、學分制、導師制等教學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學習困難學生的幫助機制。改進優異學生培養方式,在跳級、轉學、轉換專業以及選修更高學段課程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健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拔方式,改進中學生升學推薦辦法,創新研究生培養方法。探索高中階段、高等學校拔尖學生培養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質量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改進教育教學評價。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學、多樣的評價標準。開展由政府、學校、家長及社會各方面參與的教育質量評價活動。做好學生成長記錄,完善綜合素質評價。探索促進學生發展的多種評價方式,激勵學生樂觀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
改進人才評價及選用制度,為人才培養創造良好環境。樹立科學人才觀,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科學化、社會化人才評價發現機制。強化人才選拔使用中對實踐能力的考查,克服社會用人單純追求學歷的傾向。
第十二章 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終身的弊端,推進素質教育實施和創新人才培養。按照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探索招生與考試相對分離的辦法,政府宏觀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學生多次選擇,逐步形成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加強考試管理,完善專業考試機構功能,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成立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研究制定考試改革方案,指導考試改革試點。
(三十五)完善中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試入學的具體辦法。完善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提供更加科學的依據。改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方式,發揮優質普通高中和優質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的導向作用。規范優秀特長生錄取程序與辦法。中等職業學校實行自主招生或注冊入學。
(三十六)完善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深化考試內容和形式改革,著重考查綜合素質和能力。以高等學校人才選拔要求和國家課程標準為依據,完善國家考試科目試題庫,保證國家考試的科學性、導向性和規范性。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試的辦法,探索實行社會化考試。
逐步實施高等學校分類入學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入學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深入推進研究生入學考試制度改革,加強創新能力考查,發揮和規范導師在選拔錄取中的作用。
完善高等學校招生名額分配方式和招生錄取辦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入學機會公平、有利于優秀人才選拔的多元錄取機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以統一入學考試為基本方式,結合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對特長顯著、符合學校培養要求的,依據面試或者測試結果自主錄取;高中階段全面發展、表現優異的,推薦錄取;符合條件、自愿到國家需要的行業、地區就業的,簽訂協議實行定向錄取;對在實踐崗位上作出突出貢獻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專門程序,破格錄取。
(三十七)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完善考試招生信息發布制度,實現信息公開透明,保障考生權益,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督。公開高等學校招生名額分配原則和辦法,公開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結果,公開自主招生辦法、程序和結果。加強考試招生法規建設,規范學校招生錄取程序,清理并規范升學加分政策。強化考試安全責任,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堅決防范和嚴肅查處考試招生舞弊行為。
第十三章 建設現代學校制度
(三十八)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適應中國國情和時代要求,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適應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明確政府管理權限和職責,明確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權利和責任。探索適應不同類型教育和人才成長的學校管理體制與辦學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學校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機制。健全校務公開制度,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隨著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探索建立符合學校特點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傾向,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三十九)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政府及其部門要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完善監管機制,減少和規范對學校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保障學校充分行使辦學自主權和承擔相應責任。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學校規劃并組織實施,自主設置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擴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模式、育人方式、資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辦學、社區服務等方面的自主權。
(四十)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治理結構。公辦高等學校要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健全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序,依法落實黨委、校長職權。完善大學校長選拔任用辦法。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建設,發揮群眾團體的作用。
加強章程建設。各類高校應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規定管理學校。尊重學術自由,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全面實行聘任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擴大社會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探索高等學校與行業、企業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進高等學校與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資源共享,形成協調合作的有效機制,提高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能力。推進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
推進專業評價。鼓勵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對高等學校學科、專業、課程等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建立科學、規范的評估制度。探索與國際高水平教育評價機構合作,形成中國特色學校評價模式。建立高等學校質量年度報告發布制度。
(四十一)完善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完善校長任職條件和任用辦法。實行校務會議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擴大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建立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引導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發揮企業參與中等職業學校發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職業學校與行業、企業合作機制。
第十四章 辦學體制改革
(四十二)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辦學體制,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調動全社會參與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教育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積極鼓勵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公辦學校辦學,扶持薄弱學校發展,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增強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效益。各地可從實際出發,開展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委托管理等試驗,探索多種形式,提高辦學水平。
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完善優惠政策,鼓勵公平競爭,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
(四十三)大力支持民辦教育。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重要工作職責,鼓勵出資、捐資辦學,促進社會力量以獨立舉辦、共同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教育。完善獨立學院管理和運行機制。支持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質量,辦出特色,辦好一批高水平民辦學校。
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對具備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條件的民辦學校,按規定程序予以審批。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
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有關教育和培訓任務,撥付相應教育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國家對發展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學校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四十四)依法管理民辦教育。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管理工作。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或董事會,保障校長依法行使職權,逐步推進監事制度。積極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的作用。完善民辦高等學校督導專員制度。落實民辦學校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依法明確民辦學校變更、退出機制。切實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依法建立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資產、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建立民辦學校辦學風險防范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擴大社會參與民辦學校的管理與監督。加強對民辦教育的評估。
第十五章 管理體制改革
(四十五)健全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為重點,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務水平。明確各級政府責任,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促進管辦評分離,形成政事分開、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范有序的教育管理體制。中央政府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家教育事業,制定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優化學科專業、類型、層次結構和區域布局。整體部署教育改革試驗,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地方政府負責落實國家方針政策,開展教育改革試驗,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區域內教育改革、發展和穩定。
(四十六)加強省級政府教育統籌。進一步加大省級政府對區域內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依法落實發展義務教育的財政責任。促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重點扶持困難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發展。促進省域內職業教育協調發展和資源共享,支持行業、企業發展職業教育。完善以省級政府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體制,合理設置和調整高等學校及學科、專業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依法審批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審批省級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已確定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點。完善省對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體制,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條件、教師編制等實施標準。統籌推進教育綜合改革,促進教育區域協作,提高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支持和督促市(地)、縣級政府履行職責,發展管理好當地各類教育。
(四十七)轉變政府教育管理職能。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統籌規劃、政策引導、監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維護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變直接管理學校的單一方式,綜合應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
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規范決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臺前要公開討論,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成立教育咨詢委員會,為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咨詢論證,提高重大教育決策的科學性。建立和完善國家教育基本標準。整合國家教育質量監測評估機構及資源,完善監測評估體系,定期發布監測評估報告。加強教育監督檢查,完善教育問責機制。
培育專業教育服務機構。完善教育中介組織的準入、資助、監管和行業自律制度。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章 擴大教育開放
(四十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開展多層次、寬領域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提高我國教育國際化水平。借鑒國際上先進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經驗,促進我國教育改革發展,提升我國教育的國際地位、影響力和競爭力。適應國家經濟社會對外開放的要求,培養大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國際競爭的國際化人才。
(四十九)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吸引境外知名學校、教育和科研機構以及企業,合作設立教育教學、實訓、研究機構或項目。鼓勵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辦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學校和一批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探索多種方式利用國外優質教育資源。
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專家學者來華從事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計劃地引進海外高端人才和學術團隊。引進境外優秀教材,提高高等學校聘任外籍教師的比例。吸引海外優秀留學人員回國服務。
(五十)提高交流合作水平。擴大政府間學歷學位互認。支持中外大學間的教師互派、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和學位互授聯授。加強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合作,建立教學科研合作平臺,聯合推進高水平基礎研究和高技術研究。加強中小學、職業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國際理解教育,推動跨文化交流,增進學生對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認識和理解。
推動我國高水平教育機構海外辦學,加強教育國際交流,廣泛開展國際合作和教育服務。支持國際漢語教育。提高孔子學院辦學質量和水平。加大教育國際援助力度,為發展中國家培養培訓專門人才。拓寬渠道和領域,建立高等學校畢業生海外志愿者服務機制。
創新和完善公派出國留學機制,在全國公開選拔優秀學生進入國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學習。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的政策引導,加大對優秀自費留學生資助和獎勵力度。堅持“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提高對留學人員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進一步擴大外國留學生規模。增加中國政府獎學金數量,重點資助發展中國家學生,優化來華留學人員結構。實施來華留學預備教育,增加高等學校外語授課的學科專業,不斷提高來華留學教育質量。
加強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雙邊、多邊和全球性、區域性教育合作。積極參與和推動國際組織教育政策、規則、標準的研究和制定。搭建高層次國際教育交流合作與政策對話平臺,加強教育研究領域和教育創新實踐活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加強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擴展交流內容,創新合作模式,促進教育事業共同發展。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五十一)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教育大計,教師為本。有好的教師,才有好的教育。提高教師地位,維護教師權益,改善教師待遇,使教師成為受人尊重的職業。嚴格教師資質,提升教師素質,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
(五十二)加強師德建設。加強教師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教師要關愛學生,嚴謹篤學,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感染學生,做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聘任(聘用)和評價的首要內容。采取綜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形成良好學術道德和學術風氣,克服學術浮躁,查處學術不端行為。
(五十三)提高教師業務水平。完善培養培訓體系,做好培養培訓規劃,優化隊伍結構,提高教師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通過研修培訓、學術交流、項目資助等方式,培養教育教學骨干、“雙師型”教師、學術帶頭人和校長,造就一批教學名師和學科領軍人才。
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創新農村教師補充機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從教。積極推進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完善代償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當教師。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員培訓。加大民族地區雙語教師培養培訓力度。加強校長培訓,重視輔導員和班主任培訓。加強教師教育,構建以師范院校為主體、綜合大學參與、開放靈活的教師教育體系。深化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培養模式,增強實習實踐環節,強化師德修養和教學能力訓練,提高教師培養質量。
以“雙師型”教師為重點,加強職業院校教師隊伍建設。加大職業院校教師培養培訓力度。依托相關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共建“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完善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完善相關人事制度,聘任(聘用)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提高持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教師比例。
以中青年教師和創新團隊為重點,建設高素質的高校教師隊伍。大力提高高校教師教學水平、科研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促進跨學科、跨單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學和科研創新團隊。創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導教師潛心教學科研,鼓勵中青年優秀教師脫穎而出。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等人才項目,為高校集聚具有國際影響的學科領軍人才。
(五十四)提高教師地位待遇。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吸引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實教師績效工資。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完善津貼補貼標準。建設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研究制定優惠政策,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關心教師身心健康。落實和完善教師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政策。國家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教、貢獻突出的教師給予獎勵。
(五十五)健全教師管理制度。完善并嚴格實施教師準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國家制定教師資格標準,提高教師任職學歷標準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制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資格認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履行中小學教師的招聘錄用、職務(職稱)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等管理職能。
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編制標準,對農村邊遠地區實行傾斜政策。制定幼兒園教師配備標準。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職稱)系列,在中小學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探索在職業學校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制定高等學校編制標準。加強學校崗位管理,創新聘用方式,規范用人行為,完善激勵機制,激發教師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和校長流動機制。城鎮中小學教師在評聘高級職務(職稱)時,原則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加強教師管理,完善教師退出機制。制定校長任職資格標準,促進校長專業化,提高校長管理水平。推行校長職級制。
創造有利條件,鼓勵教師和校長在實踐中大膽探索,創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學特色和辦學風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導教育家辦學。大力表彰和宣傳模范教師的先進事跡。國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設立榮譽稱號。
第十八章 保障經費投入
(五十六)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支撐國家長遠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投資,是教育事業的物質基礎,是公共財政的重要職能。要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體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各級政府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各項收入,把教育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嚴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規規定,年初預算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要求,保證教育財政撥款增長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3%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專項用于教育事業。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2012年達到4%。
社會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調動全社會辦教育積極性,擴大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途徑,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財政、稅收、金融和土地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辦學。完善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調整學費標準。完善捐贈教育激勵機制,落實個人教育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
(五十七)完善投入機制。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務職責,完善各級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各地根據國家辦學條件基本標準和教育教學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區域內各級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基本標準和學生人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
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投入體制。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提高保障水平。盡快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債務。
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學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機制。普通高中實行以財政投入為主,其他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機制。中等職業教育實行政府、行業、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依法籌集經費的機制。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設立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等籌措經費的機制。
進一步加大農村、邊遠貧困地區、民族地區教育投入。中央財政通過加大轉移支付,支持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發展,加強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解決突出問題。
健全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各地根據學前教育普及程度和發展情況,逐步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和城鎮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學前教育予以資助。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改善中小學生營養狀況。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完善助學貸款體制機制。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完善資助政策,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建立國家獎助學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五十八)加強經費管理。堅持依法理財,嚴格執行國家財政資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科學化、精細化預算管理機制,科學編制預算,提高預算執行效率。設立高等教育撥款咨詢委員會,增強經費分配的科學性。加強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完善經費使用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教育經費監管機構職能,在高等學校試行設立總會計師職務,提升經費使用和資產管理專業化水平。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由政府委派。加強經費使用監督,強化重大項目建設和經費使用全過程審計,確保經費使用規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斷完善教育經費基礎信息庫,提升經費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學校財務風險。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加強重大項目經費使用考評。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完善學校收費管理辦法,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和收費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勤儉辦學,嚴禁鋪張浪費,建設節約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