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30日,山東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民警在廣濟路向市民宣傳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共27條的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新華社發(孫中喆 攝)
12月1日起,中國一批法律法規和地方規范性文件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12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類似賠償決定表述將成為歷史。
修正后的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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