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家表示,過度開采致淺層地下水水位下降,表層土體失水嚴重,形成干縮裂隙以及地面不均勻沉降。一旦遇到較大降水,地表水滲入地下,沿著裂隙流動,對地層形成沖刷、潛蝕,加大地表與地層間的縫隙,致地面向下陷落,造成塌陷。北京“7·21”特大暴雨后,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通報,城區道路出現近百處路面塌陷等突發事件。
在不少城市,下水道、光纜等公共基礎設施埋入填滿松散料的溝槽內,后期沒有進行適時管理,以致填充料隨時間推移被最終沖走。在某些情況下,一段路面會最終變成一個下方基本上空空如也的混凝土橋。
2010年南昌贛江的馬路塌陷,主要因為公路修建在河漫灘等松散層上所致。2010年6月4日浙江衢州高速公路出現的塌陷,或與高速公路下面原來就存在的溶洞坍塌有關。
誰為地陷負責任?
“誰管理誰負責”,地下空間管理立法亟待細化
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理事楊彪認為,關于城市路面塌陷的負責單位,應該遵循“誰管理誰負責,誰設置誰維護”的原則。如果地陷造成人身傷害,則應從民事訴訟而非從行政訴訟的途徑去爭取自己應得的賠償。
“由地陷而造成的傷害屬于物件損害。按照《侵權責任法》第86條中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p>
“查找責任單位需要根據個案發生的具體原因具體分析?!?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偉平認為,目前要理清責任“比較難辦”,由于地下管網大多共用,因此很難找到管網的設置單位,由此產生的責任也就無從追溯。鄧偉平建議,按照高空拋物砸到路人的追責辦法,如果無法追溯責任人,那么該墻的所有居民將負連帶責任,除非他能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在地下管網的管理中也可以借鑒此法律規定?!?/p>
“我國關于地下空間管理的法律較為抽象,地下責任歸屬類立法比較薄弱?!?鄧偉平說,相對于海洋等其他空間的立法,地下的法律規范進展相對比較緩慢,在其他國家的情況也是如此。隨著人類在地下活動的開展,“地下”立法的日益完善將成為趨勢。
如何減少地陷發生?
施工前加強地質勘察,各部門需加強管網檢測
近年來,路面塌陷事故屢見不鮮。2012年4月1日,北京路面塌陷,女白領墜入熱水坑致99%燙傷身亡。同年8月14日,大連路面塌陷,男子掉入熱力井致全身65%燙傷。同日,哈爾濱市區路面塌陷現10米深坑致2死2傷。今年1月,廣州鬧市區百余平方米塌陷,造成天然氣泄漏,所幸無人員傷亡。2007年至今,深圳發生36次路面坍塌, 8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