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退休的另一面:提高繳費年限
與“延遲退休”話題相關的內容至少有三項:其一,涉及一個人停止工作,或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年齡;其二,涉及一個人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其三,還涉及一個人領取養老金之前的繳費年限。
目前我國實行的制度允許一個人在繳養老保險15年之后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其中基礎養老金數額不高,約相當于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但每多繳一年這個比例能夠增加1%;而個人賬戶養老金以繳費總額為基礎計算,總額越高,數目也越大。
兩個部分的設計都致力于讓人們自覺自愿提高繳費年限,但考慮到現實情況和人們的觀念,繳費年限只定為15年。此前,媒體一度傳出“多部委已就延長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達成共識”的消息,但被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否認,他表示相關部門并沒有對此發表意見,目前仍是鼓勵參保者自愿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褚福靈認為,現在我國對養老金繳費最低年限15年的規定太短。“今后不能說交15年就萬事大吉了,下一步這個年限要提高,我想至少提高到30年,”褚福靈說,“也就是說,你要領到正常或者達到一定替代率水平的養老金,比如替代率達到50-60%的養老金,你繳費要達到30年,而不是15年。”他認為,國際上所見皆是繳費35年以上甚至40年才可以領取養老金的事例,相比之下,中國15年的繳費時限顯得過短而難以持續。
楊俊也表示,現在西方國家正開始意識到延遲退休對整個國家來說有巨大意義,刺激勞動力的供給、平衡社會發展和財政壓力,因而許多國家會使用一些手段刺激國民延遲退休年齡,提高全額養老金的領取年限就是其中最典型的方法。(記者 劉茸)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