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體現了國家主權,是涉及外交的國家行為。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屬于特區管理的事務或特區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必須遵循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我國實行的國家豁免規則是,我國法院不管轄、實踐中也從未處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同時,我國也不接受外國法院對以我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我國國家財產的案件享有管轄權。我國的國家豁免立場,體現在我國政府對外正式聲明和實踐之中,這是一個法律事實,并為國際社會廣泛了解。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規定,如果與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上述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一致,將與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相抵觸,也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地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的規定,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
來源:新華網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