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云南遭遇重大車禍可申請臨時救助
《云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明年1月1日實施
遭遇重大車禍可申請臨時救助 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不高于低保6倍
昨日,我省公布《云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8個救助制度進行系統規定。其中,遭遇重大交通事故使家庭陷入暫時困難等5類人群可申請臨時救助,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6倍。
醫療救助要城鄉一體化
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繼浙江省、山東省、湖北省后,云南是全國第四個制定《實施辦法》的省份,涉及的8項救助制度中,民政系統負責5項。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實施辦法》明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25%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5%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應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無金融服務網點的鄉鎮,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發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
此外,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要實現城鄉一體化也是《實施辦法》的一大亮點。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臨時救助每年不超過2次
“為了防范發生跳樓自殺等沖破道德底線、心理底線的事件,臨時救助起到兜底作用。”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防止因家庭一貧如洗,發生極端事件,《實施辦法》首次細化了臨時救助的范圍。
《實施辦法》明確,申請臨時救助一般應當以家庭或自然人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后果的,應先行救助,再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此外,臨時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1個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復申請,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固定化。臨時救助標準為: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救助金,特別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
臨時救助體系
類臨時救助對象
1
意外事件
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2
交通事故
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后,造成當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3
特大疾病
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連續3個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醫藥費自付費用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4
暫時困難
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連續3個月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5
特殊困難
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完)(記者 宋金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