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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有望終結“天價滯納金” 2009-08-25 08:56
小林的車違章停放,被交管部門拖走,卻既未告知車主,也未履行相應手續;北京司機張先生欠繳100元交通罰款,滯納金卻高達2808元,張先生以未盡告知義務為由,將交警隊訴至法院;河南鄭州一輛小吊車欠繳養路費6萬元,其滯納金竟然高達40余萬元…… 對扣車、罰款等與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如何進行立法規范?今天,備受關注的行政強制法草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隨意扣車、未經告知的“天價滯納金”現象有望得以終結。 “《行政強制法》是一部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今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在作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指出。 從1999年3月開始起草,到今天第三次提請審議,行政強制法草案歷經10年,跨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行政強制法》是我國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出臺之后,又一部旨在約束行政權力的法律。1996年和2003年,我國分別出臺了旨在遏制“亂處罰”的《行政處罰法》和終結“濫審批”的《行政許可法》。有關專家指出,《行政強制法》是行政法領域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向建成完備的行政法體系邁出重要一步。 行政強制立法:力圖根治“亂、濫、軟”痼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時指出,行政強制是維護公共秩序、促進全社會遵守法律的有力手段,同時又使政府權力直接面對公民。相比于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更嚴厲、更有效也最容易傷害公民權利,可以說是一柄“雙刃劍”。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調研中梳理出在實踐中行政強制制度存在的弊端是“亂、濫、軟”。 設定權“亂”是行政強制“亂”的源頭。行政強制涉及對公民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限制,按照法治原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機關限制公民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需要有法律依據。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法》,《立法法》也沒有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作出明確劃分,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不明確,不僅法律在設定行政強制,法規、規章都在設定行政強制,甚至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也在設定行政強制。 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在我國現行有效的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規中,有78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強制,現行立法中行政強制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名稱千差萬別。 其中,設定對財產的行政強制方式就有查封、扣押、封存、暫扣、收繳、強行拆除、強制拆遷等30種。 行政強制“濫”,是行政強制實踐的又一突出弊端。依法行使行政強制權的機關應為公權力機關,或者是由公權力明確授權的機關。而我國的現狀是,各地方、各部門自己成立名目繁多的執行機構和人員,如執法大隊、城市監察大隊、稽查大隊等,機構和人員成分復雜,有些執法人員甚至是臨時工,權力層層轉包,直接面對民眾的執法主體沒有法律強制權,隨便運用公共權力助長了低素質執法隊伍濫用權力的傾向。政府職能部門幾乎都設立了自己的執法隊伍,執行與自己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例如,有的地方的農業局有漁業執法隊、林業執法隊、野生動物保護執法隊等,民間形象的說法是“七頂大蓋帽管著一頂破草帽”。 這種狀況也使執法機構互相“打架”,有好處的事爭著做,需要承擔責任的事互相推。職權重疊交叉問題嚴重,如土地部門和城建部門對非法建筑的監督、食品衛生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等,多頭管理,漏洞很多。有些地方已經形成了慣性思維,哪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不力,就加強相應部門的執法隊伍。 程序缺失也是導致行政強制濫用的重要原因,導致執行中隨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制作清單、不給收據,隨意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對不屬于應查封、扣押的財物隨意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及時處理,造成財物的損失,由于沒有時限的規定,無從追究執法部門的責任。制定《行政強制法》,其主要內容就是要規范行政強制的程序。 此外,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有時還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處理,行政強制決定執行難導致強制行為力度較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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