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務員
《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所稱聘任制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行政編制(含政法專項編制和行政執法專項編制)限額內根據本試行辦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不實行聘任制。
聘任制公務員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分類管理。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系列和職務序列。
入口:四種人不得應聘聘任制公務員
招聘聘任制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
對于專業通用性較低、采取公開招聘方式難以聘任到合適人選的主任級以上專業技術類職位及其他性質特殊的職位,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選聘方式招聘。
下列人員不得應聘聘任制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5年內有舞弊等嚴重違反公務員錄用(招聘)紀律行為的;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招聘)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聘任制公務員公開招聘考試實行分類考試,考試內容根據聘任制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為3年
聘任合同分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任合同。
用人機關原則上應與聘任制公務員訂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為3年,續聘的聘期一般為5年,聘期不得超過編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齡。
用人機關與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務員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為6個月,包括在聘期內。對調任、轉任、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為聘任制公務員或委任制公務員轉為聘任制公務員的,用人機關不得約定試用期。
聘任制公務員在聘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續聘的,用人機關應與其續簽聘任合同。用人機關發生調整、合并或撤銷等情況,原聘任合同繼續有效,聘任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機關繼續履行。聘任制公務員的職位發生變動的,用人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應變更聘任合同。
出口:年度考核不稱職或有2年為基本稱職的可解聘
與委任制公務員相比,《辦法(試行)》規定的聘任制公務員的出口大大拓寬了。
用人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務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在試用期內的;依法服兵役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用人機關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聘任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可以解除聘任合同:聘期內年度考核不稱職或有2年為基本稱職的;因責任事故、違反紀律、失職、瀆職、營私舞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未經用人機關同意在其他單位兼職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無法從事原工作,或無法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或目標,也不能從事由用人機關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聘任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應當解除聘任合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聘期內年度考核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的;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因責任事故、違反紀律、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被給予開除處分的。
用人機關違反試行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務員要求繼續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機關應當繼續履行。
待遇:實行職業年金制度
聘任制公務員工資的結構、標準及調整按其所在職位類別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個別臨時性職位或需要高層次人才的職位,可以另行協議工資。
聘任制公務員實行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來源:深圳特區報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