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生豬市場調控和監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豬市場調控機制。建立和完善以儲備制度為基礎的防止生豬價格過度下跌調控機制和保障市場供應機制,有效維護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豬肉儲備總量,要以增加活體儲備為主,適當增加儲備凍豬肉數量,中央和地方財政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業建立商業儲備,作為政府調控市場的補充資源,保障政府和商業儲備的長期穩定運行。要建立健全預警指標,完善儲備吞吐調節辦法,切實防止生豬價格過度下跌和豬肉價格過度上漲。
(二)加強市場、質量和價格監管。進一步加強豬肉及其制品檢疫和檢驗,嚴禁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豬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場。嚴肅查處屠宰加工和銷售病死豬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為,規范生豬市場交易行為和流通秩序。加強生豬市場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經營、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五、完善生豬生產和市場統計監測制度
(一)加強監測統計工作。統計局要完善生豬抽樣調查制度,盡快做到按月定產,及時發布生豬存欄、結構和出欄數量等信息。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生豬生產的成本調查和市場價格監測分析工作。農業部要加強生豬生產動態跟蹤監測分析預警以及價格監測工作,重點加強生豬存欄結構、變化和生豬疫情的調查分析預警。商務部要繼續做好生豬屠宰量和豬肉等畜禽產品市場銷售量、價格的調查統計。有關部門要根據形勢的發展,逐步擴大監測調查點覆蓋范圍,不斷提高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
(二)保障工作經費。中央財政要安排資金,保證生豬等“菜籃子”商品生產、流通、消費領域統計、監測、分析工作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