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強化地方政府責任
各地要把發展生豬生產、保證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作為惠民生、促和諧的重要工作內容。
(一)保障必要的生豬養殖用地。各城市要在郊區縣建立大型生豬養殖場,保持必要的生豬養殖規模和豬肉自給率。各地在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的同時,要合理規劃養殖區建設,保證養殖用地需要,并加大對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的支持力度。
(二)充分發揮豬肉儲備調控作用。各地要切實落實主銷區和沿海大中城市地方豬肉儲備規模不低于當地居民10天消費量,其他城市不低于當地居民7天消費量的規定。根據生豬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合理把握豬肉儲備吞吐的時間、節奏和力度,加強生豬生產和市場的調控。
(三)落實防疫責任。地方政府要加大基層動物防疫機構的投入,為基層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購置必要的檢測設備,落實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確保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實加強生豬疫情監測和防控,加大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及時發現和處置疫情,嚴防疫情擴散和病死豬流入市場。
(四)制定落實工作方案。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本省(區、市)促進生豬生產和價格穩定的工作方案,對促進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支持公共防疫體系和糞污處理能力建設、完善能繁母豬補貼和保險制度、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推進生豬品種改良、保障必要的生豬養殖用地、充實地方政府儲備、開展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應急保供穩價機制和工作經費保障辦法等做出明確規定,并于2011年8月底前報國務院。
國務院相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加強對地方政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及時上報國務院。對抓落實工作完成好的地方,要給予通報表揚,對政策落實不力、弄虛作假的地方要通報批評。同時,還要一并抓好牛羊肉、禽蛋奶和水產品等其他“菜籃子”產品的生產與市場供應工作。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