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4】先落戶后就業大中專生可享
新政引文:
凡有意來泉州市創業、就業(包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普通院校專科學歷及中級職稱(含)以上專業人才,可“先落戶、后就業”,其本人戶口可隨其檔案先掛靠在市、縣政府所屬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落實就業單位后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將戶口遷入就業所在地。
政策細讀:
此前,只有本科生學歷(含)以上才享受先落戶后就業,現在范圍擴至大中專生。泉州市公安局曾草擬《關于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和《泉州市居住證管理規定(暫行)》,進一步放寬大中專畢業生落戶等20項戶口準入條件(本報今年6月12日A3版曾作報道),也提及解決大中專生“落戶難”問題。
本次戶籍制度調整,制度中的大中專生是指:“與泉州市市、縣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公共服務機構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與泉州市人才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新政掃描】
1.戶口遷移審批程序簡化
按照規定,各級公安機關不得以違反計生為由,限制新生嬰兒、歷年出生未落戶人口和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落戶及公民辦理戶口遷移。
在準遷入條件中,申請人的穩定住所為出租私房的,遷入地派出所要調查核實申請人是否實際入住;
申請人應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水、電費收據),戶籍民警可直接認定的當場給予認定,無法直接認定或有疑義的,由派出所指定民警負責調查,不得強制要求申請人到社區等部門開具證明。
隨遷人員證明其與申請人關系,可由申請人提供可證明相互關系的材料,如戶口簿、戶籍檔案、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醫院出生醫療記錄、結婚證、準生證、獨生子女證、計生部門的婚育登記情況、單位保管的個人檔案等,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證明其相互間關系的或公安機關通過公安內部網絡可直接核查的,不得再要求申請人出具關系證明。
2.集體戶人數放寬為15人以上
泉州市集體戶設立條件“符合辦理集體戶口條件人員要達到20人以上”調整為“符合辦理集體戶口條件人員要達到15人以上”。
各級公安機關將指導符合條件的企事業等單位設立集體戶,同時將根據公民的需要以鎮(街道)或居委會所在地址設立社區公共地址,供符合準遷條件、穩定住所為出租私房的公民及其隨遷人員落戶。
3.購房入戶業主可整戶遷入
對于通過“購房入戶”者來說,“女婿投靠丈母娘”將成為可能。
對合法擁有的自建房(含集資建房)、合法購買的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單位正式分配的公房,申請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或簽訂的購房合同,已全部、部分交款或銀行抵押貸款并未實際入住的,業主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業主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戶口不遷入的,也可由業主指定一戶已實際入住該房屋的已婚子女家庭整戶遷入。
4.各地企業歡迎來泉投資
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及其他外國人來泉州投資辦企業,年納稅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每年度可為其境內親屬在投資興辦企業所在地申請辦理2個常住戶口。
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到泉州投資興辦企業,年納稅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將戶口遷入企業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