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
誰派出的所
出生時,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并非這樣。
包括鐵道部成都鐵路局成鐵勞函(1994)024號、重慶鐵路公安處重鐵公發(1994)25號等文件均顯示,1994年4月1日掛牌成立的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為正科級單位。實行重慶鐵路公安處和瀘州鐵路分局雙重領導,業務由重慶鐵路公安處領導為主。第一任所長為王述剛。副所長為周軍、鐘偉。
現年49歲的趙第輝,是在派出所剛剛成立時進入這一機構的。在這之前,趙第輝的身份是長春鐵路公安處一位鐵路民警。50歲的舒先雄,則是在當年10月進入派出所。此前,舒先雄是甘孜州石渠縣公安局民警,副主任主持辦公室工作。
趙第輝回憶,火車站派出所剛一成立,隨即高速運轉,“除了日常治安管理外,涉及刑事犯罪的,我們會向自己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就是重慶鐵路公安處報告。重慶鐵路檢、法兩院受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移送的案件。該拘留的拘留。該批準逮捕的批準逮捕。該判決的判決。極大地震懾了罪犯,瀘州火車站以及鐵路沿線治安狀況得到很大程度改善。”
在一份匯報材料中,瀘州火車站派出所梳理了1994年至2005年11年間,派出所所做的工作,“處理治安案件600余起,立刑事案件60余起,處置站外傷亡事故,站內交通事故100余起。打擊票販子100余人。”
不過,這一切,從2002年起悄然發生改變。
當年,成都鐵路局以成鐵勞函(2002)74號文件明確,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不再掛靠重慶鐵路公安處,而是移交四川省地方鐵路公安處管轄。2006年,重慶鐵路公安處不再接收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上報的案件。
據介紹,四川省內的鐵路,主要由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兩部分組成。其中,國家鐵路部分的安全保衛和治安管理,由鐵道部公安局、成都鐵路公安局、重慶鐵路公安處這樣一條線下來予以管轄。地方鐵路部分,則由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第四分局協調管理。
設立之初,瀘州火車站派出所掛靠的是國家鐵路公安機構。現在,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管理的,卻是地方鐵路。矛盾,由此發生。
此后的8年時間里,包括瀘州川鐵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多次向重慶鐵路公安處、成都鐵路公安局以及四川省公安廳等單位進行過情況反映。針對此事,國家鐵路公安機構和地方公安機關,也曾多次舉行過座談、會商。但事情一直未得到解決。
律師說法
長達8年的行政行為
合法性都值得商榷
今年8月,鐵軌上人為放置條石一案告破后,瀘州火車站派出所采取了一個折中的辦法。火車站派出所出面和納溪區政法委協調,將案件向地方公安移送,由地方公安對向飛實施處罰,“但對方如何處理,我們再無權干涉。”
找不到上級主管部門報批,需要實施除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外的進一步處罰,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往往采取向地方公安移送,這也是多年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采取的慣常做法。“這其實是一種打‘擦邊球’的做法。”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相關負責人感慨。
趙第輝剖析,“多年以來,雖然地方公安機關給予了我們很多必要的支持。但從內心深處而言,他們其實并不想這樣做。因為這存在僭越之嫌。這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如果操作不當,極易置地方公安于違法、違規辦案的境地。如果受處罰人不服處理,提起行政訴訟,這對地方公安而言,極為不利。”
四川五月花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強也對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作為一個派出機構,將其派出的單位現在都否決了和他的關系。不管警告也好,500元以下罰款也罷。都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相對人對具體行政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到哪里去找適格的復議單位?這實際上是已經堵死了相對人的救濟渠道。從這個意義上而言,8年來該派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都值得商榷。”
最為尷尬的是,由于沒了“上家”,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對罰款也無法處理,“找不到地方交,只能單列一個賬戶,將罰款存進去。這個錢不敢動。”趙第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