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企業
企業排污逾期不改按日計罰
草案規定,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有關人民政府或部門應當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責令其限制生產、排放或停產整治。
企業未限期改正將如何處罰?草案明確實行按日處罰制度: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草案還規定了單位責任人的責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及噪聲、震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
■解讀
按日計罰突破百萬元最高罰單
寧夏3家大型藥企污染環境,10年未解決,環保部門罰單開到“手軟”,仍管不住偷排偷放;松花江水污染,對污染者開出最高罰單100萬元,然而治理污染卻需投資100多億元。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污染者罰到頂就是100萬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此,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認為,“按日計罰”是很大突破,也是各國通行做法,有利于對環境損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讓環保執法硬起來。
全國律協王霽紅認為,“按日計罰”是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制度,美國環保法中就有按日計罰的規定,不僅是違法行為持續期要按日計罰,違法后治理不到位期間也要按日計罰,罰款沒有最高限額。
應對企業和責任人實行“雙罰”
有部門也提出,環境領域長期存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和部分企業“不怕環保監察、不怕行政處罰、不怕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這與相關法律責任過輕相關。應對違法排污企業從發現排污到終止排污期間,以日為單位累計罰款,增加違法成本。
一些發達國家對違法企業的追究更偏向于對人的處理,而我國對于環保違法的追究往往偏重于企業。實際上,對企業負責人的追究往往比對企業的罰款更加有效果,應該實行“雙罰制”,環保部門不僅要對企業罰款,還要對企業負責人罰款,將責任落實到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