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條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四)圍繞城市管理活動進行體制、機制創新。《條例》在制度上進行了創新,如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和公共停車、道路交通、應急指揮等城市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城市管理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城市管理部門之間實行首接責任制,對不屬于本部門辦理的投訴、舉報案件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辦理。創造性地設置了鼓勵條款,“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等公益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立體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配建停車設施的單位、居民區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鼓勵機關、學校、企業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和衛生設施向公眾開放”,這些規定為進一步支持政府各部門在城市管理的實踐工作中積極開展探索,進行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五)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條例》對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能、職權進行了明確。對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市、區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執法權,履行省、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并對部分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權作了調整。通過立法,解決普洱城市管理中體制不順、部門職權交叉、行政處罰權分散、行政效率不高的問題。
(六)賦予執法部門治理違章建筑新的執法手段。普洱近年來出現的隨意搭建、改擴建、突擊加蓋等違法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現象,因為城市管理現行法律法規賦予執法部門強制手段不足,導致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難以執行。借鑒外省的經驗,《條例》進行創設性規定。如遇違法建設行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和強制拆除,并可以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對違法施工現場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并對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相應處罰決定的當事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違法建筑,可以通知有關部門不核發相關證照。通過立法賦予行政執法部門一定的強制手段,有利于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單位和個人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七)細化、量化和具體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條例》結合普洱實際,圍繞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和突出問題,有選擇性地針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或雖有規定但過于原則、不夠具體、不好操作,以及相關規定出臺時間過長,已經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需要進行規范的管理事項,增加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對管理制度、方法、措施、手段等進行創設、細化、量化和具體化。
(八)突出“以人為本”,加大政府責任,維護民眾利益。《條例》不僅對公眾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而且就公眾關心的小廣告治理、流動攤販規范、城市犬只飼養等問題進行了規定,要求相關部門合理設置信息公布欄或廣告欄,引導小廣告有序、規范張貼;明確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允許在特定路段、時段,擺攤設點;要求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犬只應當進行檢疫、免疫登記等。
(九)體現普洱城市建設特色的相關規定。為突出普洱城市建設的特色,《條例》規定城市規劃應當體現民族、地域特色,保持傳統風貌,突出綠色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一,建筑體量、形式、風格和色彩應當與城市風貌相協調。“城在林中、林在城中”,規劃區內的森林和茶園是普洱的重要城市景觀之一,把規劃區內的森林、茶園養護、管理納入《條例》進行規范,在規劃區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是本《條例》的突出特點之一。






